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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安全法》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今天上午,北京市質監局解讀強調: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將被直接處罰,發生重大事故責任單位最高處罰將達200萬元。
  北京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優於全國平均水平
  特種設備一般具有“高溫”、“高壓”、“高空”、“高速”條件下運行的特點,具有易燃、易爆、衝撞、高空墜落等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
  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副處長王紅梅介紹說,北京市的特種設備數量每年以兩萬餘台的速度增長,已從2004年的13萬台增至目前的28萬台。其中電梯數量達到16.2萬台,每年仍以1.2萬台的速度遞增,呈現出跨越式增長的態勢。
  雖然設備數量增加了一倍,但特種設備安全狀況整體平穩。北京市萬台設備事故起數從2006年的0.73下降到2013年的0.07,萬台設備死亡人數從0.8下降到0.07,兩項指標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另外,2013年1月至今,北京市發生特種設備事故1起,死亡1人,發生特種設備相關事故8起,死亡6人,與2012年相比,事故起數分別下降50%、65%。
  生產單位對特種設備
  的質量安全終身負責
  市質監局表示,要從源頭上防範和減少事故發生,關鍵是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以電梯為例,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重大事故責任單位
  最高可罰200萬
  安全質量問題屢屢發生,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處罰的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為此,《特種設備安全法》大幅提高了處罰金額,對發生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除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最高處以200萬元罰款。同時還增加了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對於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也由原來的責令限期改正,變為直接處罰。如,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本報記者 楊濱 D044  (原標題:重大責任事故可罰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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