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兼執行局局長梁永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最近獲得了一次減刑機會。由於在監獄中表現突出,“確有悔改表現”,他被法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刑期執行至2019年12月25日止。
  今年55歲的梁永祥出生於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曾任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兼執行局局長。2012年3月30日,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以梁永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判後,梁永祥沒有上訴。隨後,他被交付給監獄執行。
  2014年10月,監獄方面以梁永祥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极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极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確有悔改表現,提出了減刑建議。
  法院在審理後,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同時查明:梁永祥在服刑期間積极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獲得嘉獎25次;2012年10月、2013年3月、9月、2014年3月獲得表揚;2013年9月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該犯沒收財產10萬元已執行。法院裁定對梁永祥減去有期徒刑11個月,刑期執行至2019年1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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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賄罪罪犯減刑為何多是11個月?
  廣州市花都區原區委書記潘瀟的岳母王梅舉,原判有期徒刑5年,最近獲准減刑11個月(刑期執行至2016年11月24日);原中山市智能將軍網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建瓊,因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11年6個月,最近也獲准減刑11個月;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運營中心原主任陳紅梅,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15年,最近獲准減刑8個月……
  以前,犯貪污罪或受賄罪的罪犯一次就獲准減刑一年以上的情況並不少見,而現在為何一次減刑最多不超過一年?
  據悉,在江門原副市長林崇中違法暫予監外執行案、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發生後,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佈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針對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存在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短等問題,該意見規定要從嚴把握減刑幅度,“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所以,現在這些職務犯罪罪犯一次想減12個月或以上是不可能的了。編輯:鄔嘉宏  (原標題:江門市中院原副院長獄中獲減刑11個月 因受賄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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